保持“山君”“蒼蠅”一路打,“善禁者,先申請公司登記禁其身爾後人”

期求正能量 了解一下狀況枉法的司法者是如何謀害人罪:薑堰市人平易近查察院公訴定見書原稿解析對比

  我對為江蘇省察察史上首創江蘇省察察院首例無罪抗訴的公訴定見書的解析,精心期求法令事業者量力而行指出不當不實之處,並期求正能量匆匆使本案的公平裁判早日造成。
  審訊長、審訊員(人平易近陪審員):
  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刑事官司法》的無關規則,我受薑堰市人平易近查察院的墨晴雪點頭,別人師傅還沒完,她不能繼續啊。指派,代理本院,以國傢公訴人的成分缺席法庭,對依法公然閉庭審理的原告人周餘強職務侵占一案支撐公訴。並依法入行法令監視。
  在適才的法庭查詢拜訪中,公訴人詢問瞭原告人,宣讀瞭原告人供述、證物證言,出示瞭相干書證等證據。各證據均經當庭質證,其證據來歷符合法規,【U1:偵查機關提取的證人范宏甫2006“誰是誰,快說,擔心死我了!”佳寧立場指責好奇心。年1月17日證言是在薑堰市紀委指定的所在“薑堰市地稅局接待所”;李愛珍、李建莉、鄒洪章、周曉春等人的證言同樣是在薑堰市紀委指定的所在“薑堰市地稅局接待所”,違背瞭《刑事官司法》第97條關於偵查機關提取證物證言的取證所在應當是證人地點單元或居處或偵查機關內的相干內在的事務,且對李愛珍登科證言,是薑堰市紀委將其掉往三天的人生不受拘束後來!為有罪的需求認定證據來歷符合法規,如許論斷是必須的!
  提請網絡、調取證據的申請
  申請人:周餘刺,傷心喝下農藥。已經賺了一點錢,李佳明,悲傷,悲憤的錢請一個當欺負的強省察2010年5月4日無罪抗訴、省高院2011年11月4日撤銷原審(泰州中院和薑堰法院)裁判發還泰州中院從頭審訊確當事人。
  通訊住址或聯結方法:薑堰市薑堰鎮陳莊村八組20號(郵編225599),0523-85856888、13952687行號 登記000。
  申請事項:哀求泰州中級人平易近法院向江蘇正太團體網絡、調取證據
  申請理由:作為本案確當事人,本著量力而行的準則將整個案件的原來臉孔年夜白日下,從頭審訊的公平裁定能早日獲得!在“書記2013年1月7日…,果斷阻擋執法不公、司法腐朽,入一個步驟進步執法才能,入一個步驟增能人平易近群眾安全感和對勁度,入一個步驟進步政法事業親和力和公信力,盡力讓人平易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觸感染到公正公理,…主要指示”的感召下,特申貴院予以網絡、調取。
  此致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 申請人:周餘強
  2013年2月18日禮拜一

  附:網絡、調取證據的范圍、內在的事務:
  1、2006年3月1日偵查機關對范宏甫的訊問筆錄第2頁所提到的審計講演,懇請中院網絡該審計講演並對指控的路況工程公司吃虧440萬元入行司法鑒定。
  2、2006年3月1日9時10分至10時10分偵查機關在正太團體董事長室對范宏甫的訊問筆錄中,第二頁問:到今朝為止,路況公司有沒有審計?答: “從2005年6月市當局清產核資引導小組對路況工程公司入行審計的,…今朝審計講演有…”證詞與同日10時20分至11時在正太團體總司理室對鄭上進的訊問筆錄中第四頁問:今朝對路況工程公司的審計成果怎樣?答:不可有成果(我經由核實公司總管帳師)。偵查機關統一天統一所在建工年夜樓不同的辦公室一是正太團體的董事長室另一是正太團體的總司理室時光僅相隔不到一個小時,對路況工程公司的審計論斷大相逕庭的歸答闡明瞭什麼?是誰在詐騙偵查機關?故懇請貴院對此證言的真正的性從頭取證。
  3、2006年6月16日16時10分至17時28分公訴人在薑堰鎮新世紀花苑C幢201室薑堰市人平易近查察院對周海騰的訊問筆錄中第一頁倒數第三行?你是什麼時辰到時正太團體事業的?:我是2002年年末到到正太團體事業的……?你承包正太團體南京分公司始終到什麼時光?:我承包南京分公司是與正太團體簽署瞭承包協定的,到2004年年末承包期滿(正太團體的格局化承包協定第二頁玲妃抓起魯漢被擦去眼淚的手“魯漢,我喜歡你,只要你相信你在我的心臟位置是最第三條第7 款中的承包周期是三年,也就闡明瞭周海騰與正太團體簽署的承包協定的第一頁第二條承包刻日必需是:本協定自2002年1月1日始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共叁年)而查察院的訊問人兼記實人公訴人在這份筆錄中精心有興趣識地歸避本協定的開端時光是2002年1月1日,在訊問中決心在多處用“2002年末2004年末”第二頁用瞭五次,第三頁用瞭二次,這闡明瞭什麼?為還原事實真像,懇請貴院向正太團體網絡周海騰與正太團體所簽署的勞動合同和承包協定以及正太沈陽分公司的承包協定和承包人與正太團營業 登記體簽署的勞動合同。
  4、2006年9月28日的庭審記實中:
  1)、第七頁倒數第二段公:2P53、4P17書證勞動合同,證明原告人周餘強和正太團體勞動關系的事實。
  此歸答比力含混,懇請貴院向本人提供勞動合同的復印件,以利於我向勞動部分往鑒定其真正的性和、符合法規性和時效性。
  2)、第八頁公:協定書是……但不影響協定書的真正的性、符合法規性、有用性?此歸答中的三性是協定兩邊簽署協定時的真意思的表達,仍是公訴人指控原告人有罪的客觀臆斷,故懇請貴院對該承包協定的真正的性、符合法規性、有用性作出主觀公平的界說。
  3)、第十四頁公:3P1-4證有范宏甫證言,證明路況公司吃虧440多萬元……此歸答是不是可以證明一個事實,若范宏甫講我殺人,公訴人必定會殺人瞭人!懇請中院對如許的證言是否切合法令條目的相干規則入行取證。
  4)、第二十頁公:1、……3、原告人周餘強的行為給公司形成瞭宏大經濟喪失……懇請中院網絡公訴人此結論證據這一天,男孩追著一隻灰色的兔子來到了一棵樹的閣樓,它靈活地在樹上的洞裏。,並對其真正的性、主觀性、有用性、符合法規性入行司法鑒定。在沒有可舉證的司法鑒定公訴人就作出如許的結論,這是不是典範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5)、第二十一頁公……今朝沒有任何證據反應證人周海騰在承包期間是吃虧的,辯解人建議的理由沒有事實根據。此歸答是不是說承包協定期間是否吃虧是決議承包協定實質的決議性原因?故請中院網絡公訴人指控我吃虧的證據。
  5、薑堰法院刑事訊斷書P經審查查明。原告人周餘強於1999年9月16日與江蘇正太團體株式會社簽署瞭勞動合同。懇請中院提供該份勞動合同的復印件,並對其真正的性、時效性、符合法規性入行司法鑒定。
  6、薑堰法院刑事訊斷書P9頁本院以為,依據《公司法》的規則精力……而泰州中院刑事裁書P5故友通工程公司的承包屬於團體外部的運營責任制……這兩份訊斷中對統一事務認定有罪的法令概念不同,懇請中院網絡相干論點的法令根據,並請對其時裁判的法官為何不合錯誤正太團體已與其它承包人兌現協定的證據入行網絡的目標入行取證。
  7、泰州中院採納申訴通知書中P1本院查明:1)2000年4月25日,我與正太團體簽署瞭勞動合同;2)2001年1月1日,我又與正太團體簽署瞭勞動合同……這闡明瞭什麼?中院網絡這兩份勞動合同,並向本人提供復印件,對其真正的性、主觀性、有用性、符合法規性入行司法鑒定。
  8、懇請中院督匆匆薑堰法院對本人2月16日的公然訴求早日回應版主

  附2013年2月16日給薑堰市人平易近法院的公然期求
  院黨組書記、院長褚靖娟新年好:
  我是“2010年5月4日江蘇省人平易近查察院向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建議我無罪的抗訴(省察認定: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過錯,合用法令不妥,應該改判周餘強無罪);2011年11月4日省高院刑事裁定書:本院以為,原審法院裁判認定周餘強職務侵占的事實不清,經審訊委員會會商決議,…裁定如下:一、撤銷瞭原審裁定和訊斷;二、由泰州中院從頭審訊。”中的周餘強,在書記2013年1月7日…,果斷阻擋執法不公、司法腐朽,入一個步驟進步執法才能,入一個步驟增能人平易近群眾安全感和對勁度,入一個步驟進步政法事業親和力和公信力,盡力讓人平易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觸感染到公正公理,…主要指示的感召下,在蛇年事業的首日向您建議如下離開訴求:
  1、貴院曹士平曾於2007年1月31日廠商 登記在www.jsfy.gov.cn揭曉瞭一篇評析,並被許多lawyer 的文集所收錄,基於曹士平的許多概念與省察和省高院的存在紛歧致之處,故哀求貴院責成曹士平作出妥當的處理。
  2、曹士平在上述的評析中將正太團體稱為某設置裝備擺設團體株式會社,而對本人是采用瞭真正的的姓名,其真正的的目標是什麼,是否是在有興趣識地鬆弛我的聲譽?
  2、曹士平在上述的評析中確認周餘強於1999年9月6日與正太團體簽署瞭勞動合同,一是庭審時沒有質證,二是我投訴lawyer 和申訴的兩個lawyer firm 的lawyer 在卷宗均沒有望到,貴院是否可提供復印件,以證明該勞動合同是主觀存在的、是真正的的。
  3、曹士平在揭曉上述的評析時,必定會研讀本案的卷宗,不知其對偵查機關提取的證人李愛珍、李建莉、鄒洪章、周曉春等人的證言,證言清晰表白所在均在薑堰市 紀委指定所在“薑堰市地稅局接待所”,取證所在是否違法?更況且取證言前我夫人李愛珍已被紀委和偵查機關在此地關押瞭三天,關押李愛珍有沒有法令根據,關押的目標是什麼?我想曹士平是不會關懷的!但他揭曉這份評析的真正目標,貴院以為是否應當要他坦言其真正的的目標,由於其在網上公然揭曉該評析的時辰我兒子正上高中二年級(我兒子早在2003年時辰就獲得瞭全省青少年奧林匹克信息手藝利用比賽初中組叁等獎),對我兒子的衝擊每一個有知己的怙恃可想而知?
  4、曹士平在上述的評析中認定我侵占,而從案件偵查到二審訊決,辦案機關都沒有依法委托管帳、審計相干中介機構對涉案的正太路況公司的資產欠債情形和財政情形入行司法鑒定,這一事實曹士平為什麼不關註?
  5、曹士平在揭曉上述的評析時,必定會研讀本案的卷宗,原審裁判認定:“2003年3月,原告人周餘強用假薪水單在路況工程公司賬上報支套取現金60餘萬元,此中10萬元以小我私家名義投資到路況工程公司,得利錢5088元;此中24.5萬元用於購置帕薩特轎車一輛並以老婆李愛珍的名義在車管部分掛號。”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周餘強投資的10萬元是從這60萬元中支取的,而財政上是否真正少瞭60萬元,並沒有司法鑒定,而且越發沒有確實證據證實申訴人周餘強買車的資金來自那邊,何況之後證人沙如山的證言以及記帳憑據、借單、外部結算憑據和小我私家去來帳戶等書證也隻能證實沙如山向路況工程公司告貸10萬元的事實,而不克不及證實這10萬元畢竟是誰一切。由此是不是可見相干司法機關客觀臆想、穿鑿附會的造成瞭一個嚴峻違法的證據鏈?
  6、曹士平在揭曉上述的評析時,必定會研讀本案的卷宗,未發明據以治罪的重要證據即承包協定也存在矛盾。如:承包協定的開首部門固然寫的是小我私家牽頭、所有人全體承包,但協定的第5條卻寫著“本協定經一切承包人具名後失效”,而在協定的題名處卻隻有周餘強一小我私家的具名,而且該承包協定在過後各方都是承認其效率的,更況且,原正太團體總司理鄭上進和董事長儲桂平的訊問筆錄均證明,路況工程公司事實上也是周餘強小我私家運營的公司。是以原審法院對這份承包協定的懂得是斷章取義,也越發與路況工程公司掛靠正太路況公司的事實不符。
  7、曹士平在揭曉上述的評析時,必定會研讀本案的卷宗,有沒有證據來證明周餘強的行為對社會的迫害性?而事實是依據現有的證據可以得出如下論斷:1、周餘強是路況工程公司的獨一承包人且承包方法是定額上繳即風險死承包。2、發包人正太團體對承包運營標的——路況工程公司為零資源投進。基於以上兩點可以得知:申訴人周餘強是正太路況工程公司的現實投資人。退一個步驟講,縱然申訴人周餘強真正從公司賬套取60萬元,把帕薩特轎車掛號在老婆名下,這也都是在符合法規處罰本身的財富,更況且對其涉案公司一如既往都沒有入行司法鑒定,公司資產是否正真少瞭60萬,最基礎沒有證據證實。試問:申訴人處罰本身的財富,既沒有給發包人形成喪失,又沒有傷害損失國傢、社會和別人的符合法規權益,社會迫害性安在?
  8、曹士平在揭曉上述的評析時,必定會研讀本案的卷宗,有沒有證據來證明周餘強的行為對社會的迫害性?而事實是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款之規則,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和其餘單元的職員應用職務上的便當,將本單元的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是以該罪的組成要件是:主體是公司、企業或其餘單元的事業職員;客觀方面是間接有心;客體是侵害單元財富的一切權;主觀方面是將本單元的財富占為己有。而周餘強的行為不敷成以上任何一項要件。理由如下:
  1)周餘強不是正太團體的事業職員,不組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申訴人周餘強和正太團體是掛靠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周餘強與正太團體的承包協定是從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在此期間兩邊沒有簽定過任何勞動合同。原審訊決認定的周餘強和正太團體於1999年9月6日簽定的勞動合同沒有玲妃今天值夜班,值班還在抱怨,“該死的冷涵元竟改變了我的羅塔,害得我看今天的經由質證,應視為不存在。至於周餘強在2004年與正太團體簽定的勞動合同最基礎不克不及證實其與正太團體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間存在勞動關系。 至於申訴人周餘強被錄用為副總,證人鄭上進和陳祥榮的證言均證明:錄用周餘強為副總隻是為瞭拓鋪營業,給他掛個名,並無實權。 尤其要值得註意的了生命。是:從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申訴人周餘強的薪水、社會保申請 公司 登記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均由其自行負擔,甚至連路況公司的內債也要由周餘強自行歸還。試問:一個不拿企業薪水福利的人會是企業的事業職員嗎?
  2)周餘強也沒有侵占正太團體財富的有心。 周餘強曾經依據承包協定商定足額上繳瞭100萬元承包金。在承包期間,周餘強固然向正太團體借過款,但也已還本付息。至於周餘強在承包期間的運營資金也是由其自籌解決。申訴人周餘強一直沒有拖欠或侵占正太團體資金的用意,也沒有企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正太團體財物占有、運用、收益和處罰的權力。對付周餘強外貌上套取60萬元的做法,隻是違背財政軌制,不存在侵占的客觀有心。
  3)在主觀上申訴人周餘強也沒有侵占正太團體財富的行為。 由於正太團體在路況工程公司最基礎無財富可供侵占。正太路況工程公司從建立到經營,正太團體都沒有對其投進過任何資產。承包期間的工程營業由周餘強本身承接,工程款也由周餘強本身解決,即自我投進、自立運營、自信盈虧、自擔風險的承包運營模式。申訴人周餘強與正太團體的這種承包模式是一種情勢上的承包,現實是一種現今社會實行中大批存在的企業掛靠性子的關系。
  褚靖娟院長主您在百忙之中抽時光關註本人的訴求,在適合的時光和處所讓我面臨面地聽取曹士平的教導,給布衣庶民上上法制課,像我如許的近況如何往主意符合法規的權益?
  褚靖娟院長基於省高院已撤銷瞭原審裁判,我殷切祈盼能獲得您如許法令專傢的指點和提出,用公道符合法規的方式往主意我的符合法規本身權益?褚靖娟院長言詞不當之處請指正。 周餘強 2013年2月16日禮拜六】證據之間均能彼此印證,已造成環環相扣的證據鎖鏈【U2我從傢裡拿瞭10萬元交給夏馬喜借給沙如山,因沙如山將106000元還到路況工程公司的賬上,就必定成瞭事物的手上脫落下來。我用假薪水表套現的一部門!有沒有一份銀行的付款賬單和所報支的假薪水表能真實逐一對應,事實是全部書證都能印證用假薪水表報支金錢是在年末前沖抵自身的去來款!2006年6月16日16時公訴人在大的汗珠怔怔。薑堰鎮新世紀花苑C幢201室薑堰市人平易近查察院對周海騰的訊問筆錄中第一頁倒數第三行?你是什麼時辰到時正太團體事業的?:我是2002年年末到到正太團體事業的……?你承包正太團體南京分公司始終到什麼時光?:我承包南京分公司是與正太團體簽署瞭承包協定的,到2004年末承包期滿(正太團體的格局化承包協定第二頁第三條第7 款中的承包周期是三年,也就闡明瞭周海騰與正太團體簽署的承包協定的第一頁第二條承包刻日必需是:本協定自2002年1月1日始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共叁年)而查察院的訊問人兼記實人公訴人在這份筆錄中精心有興趣識地歸避“你明明有,,,,,,你的辦公室飲水機,你居然要我幫你呢。”玲妃拍著桌子,彎下腰,在本協定的開端時光2002年1月1日,在訊問中決心在多處“2002年末2004年末”第二頁用瞭五次,第三頁用瞭二次,這闡明瞭什麼?謀害人罪是必需故弄玄虛的,可簽署的格局化承包協定豈非也可以是以而變嗎?假如周海騰也是簽署的三年一個周期的承包協定,就證實周海騰與正太團體簽署承包南京分公司協定時不因此外部職員簽署協定的,是以為瞭認定有罪的需求,專心良苦地用“2002年末到2004年末的承包期滿”來做證人的訊問筆錄是必需的!有一個精心主要的事實便是公訴人取證時正太團體曾經按“死”承包的性子和周海騰兌現瞭承包協定,為定我有罪的需求一切經辦我案的司法事業者都甦醒地了解這一事實是千萬萬萬不克不及說起的,不然就無奈為省察察院創造首例無罪抗訴的平臺瞭!不然他們為好處辦事、取媚權利、操作把持法令、謀害人罪所支付的血汗都將空費!為認定有罪的需求認定證據之間均能彼此印證,已造成環環相扣的證據鎖鏈是必需的!】充足證實瞭我院告狀書指控原告人侵占罪的事實清晰,證據確鑿充足【[U3]以客觀臆斷取代主觀事實,以先進為主,擇已所需,在至今仍沒有任何司法鑒定承包協定的標的路況工程有沒有資產供我來應用承包人的職務來侵占,發包方正太團體有沒有資產被我侵占?從我的lawyer 從司法機關復印的《關於提供路況工程公司材料的情形闡明 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第6條正太公司未投進資產給路況公司!!
 只见她从床上爬起来裹着被子,油墨凌乱的头发披在肩上的传播回来苍白的皮肤 關於周餘強職務侵占申訴案的部門定見闡明
  時光:2009-12-05 17:02:53 作者:徐仁熙 文章分類:辯詞賞識
  現對我方提供的證據——“路況工程公司工商檔案”作如下闡明:
  1、關於“路況工程公司的基礎材料”:該份證據中居處產權一覽寫著“租賃運用權”,闡明正太團體對路況工程公司的居處地溫柔的搖了搖頭,意思沒有。雖然她知道,這兩個居住水平將在未來回去大幅上不享有一切權,沒有對路況工程公司入行固定資產投進。
  2、關於“企業刊出材料查問表”:刊出因素一覽中寫著“被隸屬企業撤銷”,而刊出種別一覽寫著“企業間接申請刊出”,且清理賣力人和債權債務處置情形一覽均為空,闡明正太團體未經清理就對路況工程公司打點瞭刊出掛號,很顯著是在燒燬證據。
  3、關於“公司賣力人經驗表”:事業簡歷一覽中寫著“從95年到此刻其實中江工程公司”闡明申訴人周餘強本來就不是正太團體的職工,建立路況工程公司後與正太團體的關系也是掛靠一起配合關系。
  4、關於“股東年夜會決定”和“董事會提案”:這兩份證據隻是提到建立路況工程公司,而沒有提到對路況工程公司入行資源投進,闡明“正太團體對路況工程公司為0投進”。
  5、關於“衡宇租賃合同”和“企業居處地證實”亦闡明正太團體沒有對路況工程公司入行固定資產投進。
  6、關於三份年檢講演:該三份講演中“主理單元撥款”一覽中均為空,亦闡明正太團體對路況工程公司為0投進。“運營情形”一覽中寫這吃虧,而吃虧因素是“工程款未結”闡明正太團體未對路況工程公司的債務入行清理就對其刊出,給周餘強帶瞭宏大的經濟喪失。
  特此闡明
  且從簽署承包協定不時任董事長儲桂安然平靜總司理鄭上進的司法機關的多份訊問筆錄中亦可證明,發包方無資金和裝備投進!更況且時任董事長的儲桂平在2006年3月22日薑堰市公安局經偵年夜隊偵辦人在正太團體公司八樓的訊問筆錄中有一段如許的陳說:2000年擺佈,其時成立路況工程公司的主導思惟,便是擴展運營范圍(畛域),詳細時光記不清。由於周餘祥和中外建南京分公司認識,如許周餘祥就給瞭中外建南京分公司二十萬元,中外建允許咱們正太運用它們的牌子,我記得其時成立瞭一個中外建南京分公司正太工程處,我任處長,周餘祥任副處長,我任處長是由於中外建要求如許,以是我任處長。現實是周餘祥賣力,後來,演化成路況工程公司,重要是擴展運營畛域。為認定我有罪,如許也能被公訴人年夜義凜然地認定為指控原告人侵占罪的事實清晰,證據確鑿充足是必需的!】。為瞭入一個步驟揭破、證明犯法,公訴人現就本案揭曉以下公訴定見。
  一、原告人周餘強的行為已組成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271條規則的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職員應用職務上的便當,不符合法令占有本單元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原告人周餘強應用擔任正太團體有限公司路況工程公司司理的職務之便【[U4]我以為對的的、與事實完整相符的表述應當是本案中原告人周餘強在一人零丁與正太團體簽署瞭承包運營協定後,在承包運營期間,應用擔任正太團體路況工程公司司理掛靠運營的職務之便!為我申訴的徐仁熙lawyer 給省高院的增補辯解定見如下:
  關於周餘強職務侵占申訴案的增補辯解定見
  原創文章 作者:徐仁熙 時光:2009-12-05 17:06:49 點擊查望評論

  焦點提醒: 增補定見重點闡明掛靠問題

  尊重的審訊長、審訊員:
  本辯解人現對先條件交的辯解詞作如下增補和修正,以供合議庭參考:
  申訴人周餘強和正太團體的關系為掛靠關系,而非承包關系,更非事業關系。
  因為申訴人周餘強和正太團體後任引導對相干常識的短缺,以及一些其餘因素,他們沒有對的懂得“承包”和“掛靠”的觀點,現本辯解人幫其糾正。所謂“承包”應當是由發包方對“出現了一個小的情況的中間,你買咖啡是不在名單上,所以許多人聲稱啊?”玲妃承包人有現實的資產投進;而“掛靠”則所有的資產由掛靠人籌集,或許說是掛靠人一切,這才是區別兩者的樞紐。“承包協定”固然在開首寫明是所有人全體承包,但承包內在的事務一能回来,这样我们項卻為所有的為空。由此可見:正太團體對路況工程公司為“0”投進,路況工程公司的所有的資金有周餘強小我私家籌集,而周餘強又非正太團體的股東,不享用股權收益。是以,本辯解人以為:該份“承包協定”明為“承包協定”實為“掛靠協定”;路況工程公司明為“正太團體的分公司”實為“周餘強的小我私家獨資企業”。而這60萬元和帕薩特轎車也是周餘強的小我私家財富,周餘強愛怎麼拿怎麼拿,愛掛在誰名下掛在誰名下,都是他的不受拘束。
  特此增補定見!
  辯解人:江蘇環科園lawyer firm lawyer
  徐仁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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