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純齋主人】《年齡》三傳通讀進門之番外篇:試聊包養行情論《年齡》人物稱謂及排序問題

《年齡》三傳通讀進門之番外篇:試論《年齡》人物女大生包養俱樂部稱謂及排序問題

作者:三純齋主人

來源:“三純齋”微信公眾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四月廿七日戊戌

          耶穌2024年6月3日

 

傳統認為年齡時代的諸侯和諸侯國,存在“公、侯、伯、子、男”五種等級之分,且《年齡》里的稱謂和排序也基礎遵守這樣的原則——當然,這個觀點現在也越來越多人提出質疑。但我后面談到的一些見解,條件基礎都是假設這個觀點成立。所以先簡單說一下五等爵位制,再討論一下五等爵位制條件下,《年齡》人物稱謂和排序問題——相關問題良多學者之前已經有過深刻研討,我因種種緣由看到的專業資源無限,所以說的只是學習過程中我的一點梳理總結,未必正確。

 

按傳統觀點,認為西周分封的時候,諸侯國的爵位是五等,即公、侯、伯、子、男。第一等爵位為公的典範代表是宋國。宋國之所以位置尊貴,緣由在于宋國是被周顛覆的商朝的后裔,出于對包養價格ptt前朝的尊敬,周王室名義上以客之禮待宋,是以宋國的位置是最高一等的“公”,宋國的國君謚號的都是“宋某公”。除了宋國,據說包養心得還有分封黃帝后裔的祝國、炎帝后裔的焦國、堯帝后裔的薊國、舜帝后裔的陳國、夏禹后裔的杞國也都是公爵——這些都屬于上古圣王的后裔。別的周文王的弟弟、周武王的叔叔虢仲分封在了虢國,據說也是公爵。周文王伯父的后裔封在虞國,有說也是公爵——之所以虞國位置這么高,據說是因為周文王的祖父周太王有好幾個兒子,此中包含吳太伯、太伯的弟弟仲雍以及季歷。本來輪不到季歷繼承父親之位,但季歷包養甜心網很賢能,且其子姬昌也很賢德,所以太王有興趣傳位給季歷。太伯和仲雍察覺到父親的設法,二人為了玉成季歷出走到吳越一帶,并且“文身斷發”以示不克不及繼承父親之位。后來季歷繼承了父親的位子史稱周王季,其子姬昌就是周文王。再后來姬昌傳位給兒子姬發,是為周武王,周武王滅商后為了感謝吳太伯、仲雍的這段恩惠,把仲雍的后人虞仲封在虞國,等級也是最高的公。

 

第二等是侯爵。這種封國要么是宗親,如魯、晉,要么有年夜功于周王室,如齊國就是周朝開國第一元勳姜尚的封國。這包養網單次類國家的國君,依照正常禮制,謚號應該是“魯某侯”、“晉某侯”、“齊某侯”才對——但實際上稱呼往往是“魯某公”、“晉某公”、“齊某公”。之所以這樣,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慣例諸侯往世以后都稱為“公”。另一種是國君活著時史書就這般稱呼。我猜測剔除特別出生的宋國外,這類諸侯國才是實打實的一等冊封,所以這些諸侯國內部稱呼本身國君的時候,都會舉高一個檔次——但后來楚、齊、秦等稱王,在當時則屬于嚴重僭越。

 

第三等是伯。典範代表如鄭國、秦國。

 

第四等是子和男。楚國是子爵典範代表,許國則是男爵代表。

 

《年齡》出現的人物,按等級年夜致可以分四類:最高級級是周皇帝;次一級是王室的年夜夫及各國的諸侯;再次一級是諸侯的年夜夫;在此之下統一屬于第四等級。

 

對于周皇帝,《年齡》的稱謂有三種。第一種是“皇帝”。三傳公認這樣稱呼的記錄只要一條:

 

(魯成公八年)秋,七月,皇帝使召伯來賜公命。

 

別的有一條記錄,三傳在引述《年齡》時說法紛歧,在魯隱公九年。《左傳》是:

 

春,皇帝使南季來聘。

 

《榖梁傳》和《公羊傳》是:

 

春,天王使南季來聘。

 

第二種稱謂是“王”。這樣的記錄有三條:

 

(魯桓公五年)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魯莊公元年)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魯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王使召伯(注:《榖梁傳》作“毛伯”)來會葬。

 

第三種稱謂是“天王”。這種最多,除後面提到魯隱公九年那條三傳存在差異的記錄外,其余另有二十余處。略舉兩例:

 

(魯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魯隱公三年)三月,庚戌,天王崩。

 

雖然《年齡》對周王的稱謂有所分歧,但普通都認為這三種稱謂可以通用,且無任何褒貶之意。

 

對諸侯的稱謂,正常情況下普通都是依照“封國+爵位等級”的標準稱呼來記錄。如宋國國君普通都記作“宋公”,齊國國君普通都是“齊侯”,鄭國的國君普通都是“鄭伯”,楚國的則是“楚子”。諸侯活著時,正常情況下都是這般,若不是,則意味著有特別情況,即隱躲著夫子的褒貶之意,尤其是假如稱呼了諸侯的名,則是明顯貶斥之意。因為依照《禮記·曲禮下》的觀點,有“皇帝不言出,諸侯不生名,正人不親惡。諸侯掉地,名;滅同姓,名”的說法,諸侯活著時被史書直稱名,意味著要么掉往了對國家的掌控,要么做了極年夜的惡事。正常的稱謂《年齡》中觸目皆是,不再舉例。此處舉幾個變態例子。

 

《年齡》中,宋國國君正常應該稱“宋公包養行情”,但有一次被稱為“宋子”的記錄,這條記包養心得錄發生在魯僖公九年,內容如下:

 

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

 

此處之所以“宋公”變成了“宋子”,三傳解讀各不雷同。《左傳》認為因當時宋國的先君宋桓公尚未埋葬、宋襄公還未正式即位,故稱其為“宋子”,且解釋說“凡在喪,王曰幼童,公侯曰子。”《公羊傳》未解讀,應該認為是合適禮制的。但《榖梁傳》則認為這里隱含著夫子包養留言板的諷刺,所以解讀說“宋其稱子何也?未葬之辭也。禮,柩在堂上,孤無外事。今背殯而出會,以宋子為無哀矣。”

 

再看一條諸侯生而稱名的記錄。魯桓公十六年,《年齡》有一條記錄: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走齊。

 

三傳在解讀時,分歧認為此處寫作“衛侯朔”,是因為衛惠公做了錯事導致出走,所以直稱名以示貶斥。

 

對于王室以及諸侯國的年夜夫,《年齡》的稱謂普通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氏+爵位。如魯隱公元年十仲春“祭伯來”及魯隱公七年冬“天王使凡伯來聘”提到的祭伯和凡伯。這倆人屬于王室年夜夫,這樣的稱謂沒有褒貶之意。需求說明的是,因為諸侯以國為氏,所以普通情況下,對于國君的稱謂如“齊侯”“宋公”“鄭伯”這樣的,也可以說屬于此類。

 

第二種,氏+排行。如魯莊公二十三年春天,“祭叔來聘”中的祭叔。這樣的稱謂也無褒貶之意。

 

第三種,官職+字。如魯僖公十年,“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年夜夫荀息。”荀息官職是年夜夫,按史書記載是姬姓,原氏,名黯,字息。這樣帶字的稱謂,普通有褒意。

 

第四種,官職+名。如魯隱公元年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包養網推薦公仲子之賵。”咺,是這位使者的名,帶名的稱謂普通有貶義。

 

第五種,直接稱名。如魯隱公八年三月,“鄭伯使宛來歸邴。”同上,這里直接稱名,就表現宛成分太卑微。

 

第六種,父親的官職或氏+子,表現是或人的兒子。典範如魯隱公三年秋,“武氏子來求賻”中的武氏子,諷刺此人是裙帶關系,依附老爸上位。

包養一個月 

第七種,國名+名。普通這樣稱呼的,都是犯了如弒君、作亂這樣年夜罪。如魯隱公四年仲春“戊申,衛州(祝)吁弒其君完”的衛州(祝)吁、魯僖公十年“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年夜夫荀息”的晉里克。

 

此外,還有一條比較特別的記錄,即魯隱公七年夏包養意思,“齊侯使其弟年來聘。”按當時的禮制和《年齡》慣例,年應該視同齊國的年夜夫。但這里特地強調了一下年是齊侯弟弟這一特別成分,就是為了凸顯齊國重視此次出訪魯國。

 

除上述說起成分位置相對尊貴的三個等級人士之外,《年齡》里出現的其別人都屬于第四等級。這一類都是以群體方法出現,出現時都是“國名+師”或許“國名+人”的方法,例台灣包養如齊人、宋人、晉師等等。此中“國名+師”往往特指軍隊,“國名+人”有時代指軍隊,有時代指這個國家的某些人。例如:

 

(魯莊公)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于長包養價格勺。

 

齊師,就是齊國軍隊。

 

(魯隱公二年十仲春)鄭人伐衛。

 

鄭人,就是鄭國軍隊。

 

(魯桓公)十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齊人、衛人、鄭人,并非完整指代齊、衛、鄭的軍隊,而是這幾個國家列席會盟的一切人——包含隨行軍隊。

 

再來討論一下上述人物在《年齡》出場時的排序問題。《年齡》最重視禮法,而禮法很主要的一種表現情勢就是排序。所以《年齡》中的排序有嚴格講究。需求說明的是,由于《年齡》是站在魯國角度來寫,是以一切記錄中,假如魯國參與了,則魯國代表都優先出場,即便魯國出場人物成分明顯低于對方,也會用文字上的技能將魯國代表與他國代表區分開來,他國代表再進行排序——具體排序原則后面詳述。看幾個例子:

 

例一:(魯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眛(蔑)。

 

這是一條標準且完全的記錄,魯國是魯隱公參加,優先出場。類似例子還良多。

 

例二:(魯隱公元年)玄月,及宋人盟于宿。

 

這條省略了主語,主語就是魯國人,補充上往還是魯國優先出場。

 

例三:(魯隱公)四年秋,翚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這條記錄,本意應該是這樣:

 

四年秋,翚、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但魯國代表令郎翚是年夜夫,位置低于宋公、陳侯這樣的諸侯,所以做了文字處理,將其與他國代表區分開來,他國代表再進行排序。

 

說完魯國的特例,再解釋一下《年齡》的排序原則。後面提到的一切四個等級人物,可分兩年夜類。一類是前三個等級——即周王、王室年夜夫及諸侯、諸侯年夜包養條件夫。“某師”“或人”屬另一類。第一類中,周王超然在上,故不參與排序。王室年夜夫及諸侯、諸侯年夜夫才進行排包養俱樂部序。正常情況下這些人在《年齡》出現時遵守以下原則:

 

原則一:王室代表絕對優先——因為無論周王室此時實際氣力多么陵夷、各諸侯國實力多么強年夜,但名義上周王仍然是全國共主,故王室代表的成分名義上始終高于諸侯。

 

原則二:諸侯、年夜夫等成分分歧人物同時出現時,按成分等級排序,先諸侯后年夜夫。

 

原則三:同為諸侯或同為年包養金額夜夫時,按所屬國家分封等級——即後面說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制——排序;國家等級雷同的,按分封的先后順序排序(注:這個原則稱之為“周班”,即周王室分封的班次順序)。

 

原則四:多方參與時若存在對立關系,則先按關系所屬劃分陣營,統一陣營中人物排序參考原則一至原則三。

 

特別破例原則:魯莊公十五年至魯僖公二十八年之間,有齊侯出現的,齊侯排第一;魯僖公二十八年起,有晉侯出現的,晉侯排第一,齊侯排第二。其他諸侯排序遵守前述四項原則——具體為何這般,后面細說。

 

在確認上述基礎原則的情況下,來看幾個例子:

 

例一:(魯襄公三年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包養違法莒子、邾子、齊世子光。

 

例二:(魯僖公)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于洮。

 

例一中,單子是王室代表,排第一。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子是諸侯,按國君應有的順序排(注:此中晉侯排第一在于特別破例原則)。齊國代表世子光不是國君,排在最后。

 

例二中,王人,即王室代表,排第一,后續排序齊侯先于宋公,屬于破例原則。此外都正常。

 

例三:(魯桓公十一年玄月)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參與各方人士等級分歧。但柔是魯國年夜夫,優先出場。宋、陳、蔡三國中,宋等級最高在前。后面正常應該是蔡、陳的順序,但陳國來的是國君,蔡國來的是國君弟弟屬于年夜夫,所以陳在先、蔡在后。

 

例四:(魯隱公三年)冬,十有仲春,齊侯、鄭伯盟于石門。

 

例五:(魯隱公)八年,春,宋公、衛侯遇于垂。

 

例六:(魯隱公八年)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于瓦屋。

 

這是三條標準記錄,且參與方都是諸侯。例四中,齊是侯爵,鄭是伯爵,鄭等級低于齊,所以鄭伯靠后。例五中,宋是公爵,衛是侯爵,衛等級低,所以衛侯在后。例六中,宋等級最高,且工作發生包養平台在魯莊公十五年前,所以宋公優先排第一。齊和衛都是侯爵并列,但齊分封早,是周武王所封,衛分封晚,是周公所封,所以齊侯在先衛侯在后。

 

例七:(魯僖公四年夏)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這條記錄中,決裂為兩個陣營,一方是宋、陳、蔡,另一方是鄭。先劃分兩個陣營,陣營內部多個人物再排序。

 

例八:(魯莊公)十有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于鄄。

 

例九:(魯僖公二十八年)蒲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于踐土。

 

這是特別破例原則包養網心得的兩條典範代表。例八中,假如從國家分封等級而言,排序應是宋公、齊侯,但從這條記錄開包養意思始,往后的幾乎一切排序都是齊侯宋公,獨一破例是魯莊公三十二年的一條記錄。關于那條破例,等下再說。

 

例九中,剔除魯國外,其他國家還是宋國等級最高,但從這條記錄開始,《年齡》一旦有晉侯出現的記錄,晉侯都排第一,假如同時有齊侯出場,齊侯只能屈居第二,接下來才是宋公。也就是說從此開始,《年齡》的排序一向是晉侯、齊侯、宋公。

 

現在來解釋一下為何魯莊公十五年和魯僖公二十八年,會引發后面一系列的破例——緣由還是在于提到的例八和例九這兩條記錄。

 

魯莊公十五年,《年齡》的“春,齊侯包養網比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于鄄”這條記錄,對應的諸侯甄之會盟,實際發起者是齊桓公,這次會盟標志著齊桓公平式成為一代霸主。

 

同樣,魯僖公二十八年,《年齡》的“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這條記錄,就是赫赫有名的晉楚城濮之戰,這次戰爭晉國獲得勝利,標志著晉文公平式成為一代霸主。

 

齊桓公和晉文公的霸主位置,不僅僅是軍事實力使然獲得當時諸侯的承認,更主要的是獲得了周王室的承認,有政治上的符合法規性的。后世所謂的“年齡五霸”中,只要這兩位無法替換。甚至有專門的“二霸”一說(注:《榖梁傳》就有“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交質子不及二伯”一說。二伯,就是二霸,指的就是齊桓公和晉文公)。所以在成為霸主之后,比他們成分高包養甜心貴的只要周皇帝。是以,從魯莊公十五年起,在晉文公成為霸主之前齊侯一向都是諸侯第一,但從魯僖公二十八年起,晉文公稱霸之后,晉侯就代替了齊侯的位置,成為諸侯第一。縱覽此后《年齡》一切的諸侯會面記錄,都是這般。

 

齊侯和晉侯的排序特例,說明了什么?

 

說明《年齡》記錄中,禮制讓位于實力——某種水平而言,也就是禮崩樂壞。

 

魯莊公十五年之后,《年齡》的記錄齊侯宋公的排序變成了常例,而宋公齊侯的排序反倒成為了特例,這種特例有且僅有一次,在魯莊公三十二年:

 

夏,宋公、齊侯遇于梁丘。

 

正因特別,所以《榖梁傳》在解讀時,就認為順序不對是夫子有興趣為之,因為“梁丘,在曹、邾之間,往齊八百里。非不克不及從諸侯而往也,辭所遇,遇所不遇,年夜齊桓也。”即這里離齊國很遠,明明是齊桓公特地趕往見宋桓公的,《年齡》這般記錄,就是為了褒揚齊桓公的——顯得齊桓公尊敬宋桓公,有美德。

 

在魯莊公包養情婦十五年之前有沒有齊侯排序在宋公之前的記錄呢?魯莊公十五年之前,齊侯宋公同時出現的記錄只要兩條:

 

(魯隱公八年)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于瓦屋。

 

(魯桓公)十有三年,春,仲春,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第一包養網單次條排序是宋公齊侯,合適提到的排序原則;第二條記錄則是齊侯宋公的排序,包養ptt不合適後面提到的以魯莊公十五年為界線的原則,是以看起來有點異常。

 

在第二條記錄里,決裂包養故事為兩個陣營,一方是魯、紀、鄭;另一方是齊、宋、衛和南燕。魯、紀、鄭三國的排序中魯國優先,紀優于鄭。齊、宋、衛三國都是國君出頭具名,南燕不是,所以南燕在最后。可是為安在齊桓公尚未稱霸之前的魯桓公十三年(注:這時候齊國還是齊僖公),齊侯就已經排在了宋公之前呢?所以我看到這條記錄時很詫異。后來查資料,在網上看到說是元代趙汸著的《年齡集傳》里包養價格ptt解釋到這條的時候說了一句:

 

紀先鄭,序爵也。則齊曷為先宋?以強年夜而易周班也。

 

包養合約意思說,紀侯排序在鄭伯之前,是依照爵位等級排的;但為何齊侯在宋公之前,是因為齊國實力強年夜,是以以實力來替換了爵位等級(即周班)。

 

我看到個解釋時挺高興,說明我發現的這個迷惑,後人也留意到了。但趙汸的這個解釋我并不滿意,我覺得這個說法實際上恰好自相牴觸了。假如說序爵,紀在鄭先沒問題,齊在宋先則不對;假如說強年夜而易周班,齊在宋先沒問題,但紀在鄭先則又不對了。假如這是分開在兩條分歧記錄中,這樣解釋倒還罷了,但在統一條記錄里,不成能一半記錄按照序爵,另一半記錄按照實力強弱,這個怎么說都有點勉強。

 

假如非要給這條記錄中齊侯排序優于宋公找個來由,也不是不成以。此時的齊國國君是齊僖公,宋國的國君是宋莊公,結合宋莊公是若何上位的,似乎就能清楚緣由了——謎底在十年前,魯桓公二年三月,《年齡》有一條記錄:

 

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這就是宋莊公的上位記錄。宋莊公的上位得益于齊僖公的鼎力支撐,所以宋莊公在齊僖公眼前,從法理上也罷心思上也罷,都處于劣勢。且這次戰爭齊、宋、衛、燕一方陣營里,齊國是牽頭方,所以才會使得這條記錄里齊侯排序優于宋公。至于后面的“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的排序,則是為了跟後面國君排序分歧。

 

但在魯莊公十五年之前,齊侯和宋公同時出現的記錄有且僅有這兩條記錄,並且這兩條是相互牴觸的,所以無法彼此印證。

 

是以,魯桓公十包養意思三年這條記錄的排序,我認為不具備太年夜參考意義,具有參考意義的是魯莊公十五年之后的記錄。我傾向于魯桓公十三年這條記錄的排序并不是后來《年齡》中禮制讓位于實力的結果。若非如我後面剖析的,夫子一者考慮宋莊公在齊僖公眼前處于弱勢、二者考慮此次是齊國牽頭,故而這般排序的話。那我更傾向于這條記錄中,齊侯宋公的排序是孔夫子的筆誤——也許他寫書的時候,因為綜合考慮了二百四十多年的歷史,而在這段歷史中,絕年夜多數情況下都是齊侯排序優于宋公的,所以腦子里一向想的是“齊侯宋公”,是以在這里手誤了——畢竟,從后面《年齡》關于齊侯晉侯的相關記錄看,成為當時公認的霸主,才是獲得特別排位優先權的先決條件。

 

故,假如《年齡》一旦出現等級低的國家排在了等級高的國家之前,三傳往往會認為是有緣由的,特地會注解一下。典範例子就是後面提到的魯莊公三十二年那條記錄:

 

夏,宋公、齊侯遇于梁丘。

 

《榖梁傳》看到這條記錄的時候就認為順序不sd包養對,是夫子有興趣為之,于是特地做清楚讀。

 

但需求特別說明的是,《年齡》經里排序也有幾處明顯并不遵守前述原則而讓我百思不得其解。譬如“曹伯”和“許男”同時出現時,曹伯排在許男之后;薛伯、杞伯與莒子、邾子、滕子同時出現時,這兩位排序還在莒子、邾子、滕子之后——按說子、男都屬于最后一檔,伯是高于子、男的。為何會這般,我到現在還沒看到權威的論證資料,所以暫且當作一種特例。

 

再來看後面提到的第四等級人士,即《年齡》中以“國包養情婦名+師”或許“國名+人”的方法出現的,這類人的排序原則,基礎如下:

 

“師”的排序,對比國君的排序原則。之所以這樣,我個人剖析,緣由在于“師”代指軍隊,往往是伴隨戰爭記錄出現,而國君成分位置背后的實力,實際就是軍事實力。所以軍事氣力(即“師”)的排序與國君的排序分歧。晉侯、齊侯作為國君之所以排序能在包含宋公在內的諸侯之前,就是軍事實力使然。縱觀《年齡》一切記錄,我們可以看出,“齊師”永遠在“宋師”之前,有“晉師”的時候,“晉師”的排序優先至第一。一旦不是這般,一定有緣由。舉個例子:

 

(魯僖公二年夏蒲月)虞師、晉師滅夏陽。

 

正常情況下,虞師是無論若何都排不到晉師之前的,所以《公羊傳》認為虞師先于晉師是因為“使虞首惡也。”《榖梁傳》也認為是“為主乎滅夏陽也。”都認為滅夏陽牽頭主謀的是虞國,所以夫子這樣寫,就是為了特地明示虞國的首惡主謀罪惡。

 

“人”的排序,普通按照國君排序原則,如有變化則事出有因。假如出現變化,大要率排序優先的是事務的牽頭方、或許對事務發生影響較年夜起主導感包養留言板化。所以《年齡》中,“齊人”未必永遠在“宋人”之前。看幾個例子:

 

例一:(魯桓公)十有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這條記錄合適標準的國君排序,沒有特別性。

 

例二:(魯莊公十五年)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

 

按說此時齊桓公已經成為霸主,應該是齊人先于宋人,但這里宋人在齊人先,說明此次攻擊郳國是宋國牽頭發起。公然,《左傳》對此事的注解就是“秋,諸侯為宋伐郳。”

 

例三:(魯僖公二十九年)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

 

這條記錄中,王人第一,晉人第二,宋人在齊人之先,說明這件事是晉國牽頭,宋國比齊國參與度更高。

 

例四:(魯襄公三十年十月)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子、薛人、杞人、小邾人會于澶淵,宋災故。

 

這條記錄齊人在先宋人在后,說明是晉國牽頭,齊國比宋國參與度更高。

 

有時候本來順序沒有問題,但《年齡》有興趣做一點文字上的處理,要表達的含義立即就有了變化,舉一個很經典的例子:

 

(魯桓公十四年冬)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這條記錄里,宋、齊、蔡、衛、陳五國好處分歧,正常情況下,這條記錄標準格局應該是這樣的:

 

宋人、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多出一個“以”字,就是特地強調宋國在這件事里的惡,並且是讓別的國家做炮灰,一會兒把宋莊公樹為了活靶子——這就是《年齡》的微言年夜義。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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